110學年度第1學期專科免學費及減免學雜費申請作業須知及時程公告(申請延長至6月18日)
一、申請對象:
(一)五專前三年學生(免學費)、軍公教遺族子女、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二)申請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若具有其他減免身分可申請「雜費」減免(軍公教遺族及現役軍人子女除外)。
(三)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減免4/10之就學雜費用。(經鑑輔會證明)
(四)軍公教遺族請務必於學期開學後10日內持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送教育部核准後得以減免。申請該類別之學生先繳費,待核准後辦理退費(舊生已核准過者免辦)。
(五)身心障礙類別:
家戶最近一年度年所得限制總額新臺幣220萬元以下(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a. 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 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合計
c.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學雜費減免系統應確實填寫與核對所填寫之學生本人與家屬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胡亂填寫、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即資料不全不予申請或取消資格並繳還減免學雜費金額。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 學生/申請人未婚若因父母離異、遺棄等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得具理由或提供相關文件,經學校審核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二、申請時程:
(一)申請時程:110年5月10日至110年6月18日。
(二)如於申請時程後取得減免資格者,請於110年6月18日(五)前持申請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減免身份審核繳件。
三、注意事項:
(一)各類減免應由學生主動申請。
(二)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或減免應則一申請
1. 以下各政府提供補助或減免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4)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5)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
(6)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7)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8)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9)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 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學生自願申請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恕本校無法做任何補償、補救或賠償。
(三)辦理減免後再繳納註冊費或申請就貸
- 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審核通過者再依減免後金額辦理就學貸款;避免全費申貸(未減免)與實際註冊金額(有減免)有誤差,滋生銀行對保資料之修改情形。
- 申請減免身分者請先辦理減免身分申請及審核,待身分審核通過及減免金額抵扣後再繳費註冊費。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2. 重複申領。
3.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4. 冒名頂替。
5.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五)辦理減免後有學籍異動情況之處理原則
學生在學期中轉學(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轉學(系)、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繳還學雜費(追繳)。
例如: 年級是專一(上學期)有辦減免,學期中辦理休學(期末轉學)。復(入)學時年級仍是專一(上學期)者,則不能辦理。
四、繳驗證件:
(一)各類減免身份所需檢具證件,請至教務處網頁參考學雜費減免相關訊息;並請務必注意證件之有效期限(證件有效日期應包含110學年度第1學期之註冊始日至繳交學雜費截止日)。
(二)申請減免之類別若有須檢附戶籍資料者,請檢附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開具或列印「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或「自然人憑證申領之電子戶籍謄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詳細記事)各乙份辦理;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若設籍不同戶,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也要繳交。
(三)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時所繳證件/文件,於學期開學日前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取消資格並追繳學雜費減免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註冊組承辦人)
五、減免類別、減免比例及檢附相關證件查詢網址::
https://acad.ntc.edu.tw/p/412-1001-692.php?Lang=zh-tw
六、減免相關問題,請聯絡教務處註冊組:電話:089-226389 分機2121 傳真:089-232871